(2009年8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二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無論采用何種形式支付和取得勞動報酬,均須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能夠提供本統籌地區以外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出具的已參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的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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