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洛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參保程序
第一條《暫行規定》實施后,用人單位在30日內、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應持營業執照或行政事業編制本及其復印件、代碼證,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
第二條用人單位須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洛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花名冊》和《洛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申報表》,提供單位職工的l寸免冠照片2張,提供單位職工上年工資總額及上月工資表。
第三條用人單位須提供單位開戶銀行及其帳號,辦理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銀行托付手續。銀行帳號變更時,應持有關證件及時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組織,配備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