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已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應當持登記證書副本,到駐地的市、縣(市)、長清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條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發生增減時,應當于30日內到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增減手續。
職工退休時,用人單位應當持職工檔案、退休審批表、基本醫療保險證卡于30日內到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變更手續。
第四條職工個人月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際收入計算。
第五條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含緩退)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從其被批準退休的次月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