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年修正)
發布日期:2020-12-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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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法釋〔2020〕21號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扣押鐵路運輸貨物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十八件執行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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