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號公布根據2021年1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征集、驗證、發布和使用的管理,規范企業信用行為,改善社會信用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驗證、發布、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和數據。
第四條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范圍內企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的信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