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號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制定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惠政策和扶助保護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第四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