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重新確定其效力的活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長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地區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規章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