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號公布根據2018年9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6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票據的使用和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財政部門監(印)制和發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代行政府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收入和進行其他財務活動的法定原始憑證。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監(印)制、領購、使用、保管、銷毀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財政票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