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較大的市制定的規章,省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市州及其以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第三條各級政府法制部門是規章、規范性文件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對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適當實施監督。
各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規范性文件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