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鼓勵和推動科技人員領辦、創辦科技企業和從事科技服務活動,促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科技人員,是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本規定所稱科技企業是指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科技新產品的開發、生產、經營的企業(不包括單純經銷科技產品的組織)。
第三條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職領辦、創辦科技企業和從事科技服務活動。科技人員由于從事兼職活動不能正常完成本職工作的,應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并給所在單位適當的經濟補償。科技人員經與所在單位協議,可以離崗領辦、創辦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