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號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全面、正確實施,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行政執法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將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行政執法機構及行政執法崗位,定期進行考核,并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定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干部政績、對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并負責組織實施,保證行政執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