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鹽業管理,保證鹽的生產和運銷的正常秩序,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用鹽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鹽的生產、加工、使用和經營活動,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鹽務管理局是負責全省鹽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市、地、州、縣鹽務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鹽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全省各類用鹽,在國家和省計劃指導下,由省鹽務管理局歸口管理,統一分配調撥,并負責組織銜接和落實。
第五條鹽的批發業務,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