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根據2002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7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一)大城市行政區劃所管轄的區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區;
(二)縣城(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三)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