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7號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創造和優化無障礙環境,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保證無障礙環境建設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無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