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重污染天氣防治若干規定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體系,明確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加強對大氣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針對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實時監測數據分析、預報和應急響應機制,防范重污染天氣產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污染天氣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污染天氣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依據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成因分析;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污染天氣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