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宣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