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江蘇省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監管機制,規范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江蘇省就業促進條例》《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機構開展的職業技能培訓、評價過程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包括:信用行為的認定、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公開、修復等。
法律、法規、規章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主要包括:
(一)經行政許可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