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非稅收入管理,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財政職能,優化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稅收入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收入、社會保障基金、債務收入、住房公積金以外,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在履行國家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源(資產)所有權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時,通過征收、收取、罰沒或者募集、受贈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簡稱執收)的資金。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