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范非稅收入收繳行為,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見》和附件《貴州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黔府辦發〔2009〕73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辦理非稅收入收繳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負有繳納非稅收入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非稅收入的繳款義務人(以下簡稱“繳款人”)。繳款人應當及時、足額地繳納非稅收入。繳款人有權向有關管理機關和執收單位了解非稅收入的有關政策、法規以及收繳管理方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代理銀行是代理非稅收入收繳、匯劃業務的商業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