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江蘇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市級單位有償使用資產、處置資產取得的收入和市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部分。其范圍主要包括:
(1)資產有償使用收益。是指市級單位利用閑置的場所、門面房、場地、設備、設施等資產,采取出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屬企業等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