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髙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市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市級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市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保障市級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
第四條市級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可控、注重績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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