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及《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行〔2014〕228號)等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市直黨的機關、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市政協機關、市檢察院、市法院、各民主黨派、市直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各社會團體及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市屬事業單位。
二、資產處置,是指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及產權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