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2〕15號
公安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財政部銀保監會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令第107號)等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核算辦法》),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核算辦法》的規定對救助基金設立新賬。根據救助基金原賬中的有關會計科目余額在新賬中分別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備用金”科目,貸記“暫存款”科目,按照貸方差額貸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