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0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適應我國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并將高新技術運用于審計工作之中,更有效地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開展審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運用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計算機信息系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等資料。審計機關在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審計時,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資料,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