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發布日期:2008-08-21|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加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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