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維護市場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公平競爭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為經營者)以及有關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