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
會議通過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本條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機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