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十四屆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聽證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公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