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2次委務會審議通過2024年6月
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天然氣利用,優化消費結構,提高利用效率,促進節約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天然氣利用活動,應遵循本辦法。
國產天然氣(包括常規氣,頁巖氣、煤層氣、致密氣等非常規天然氣,煤制氣等)、進口天然氣(包括進口管道氣、進口液化天然氣等)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天然氣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天然氣利用堅持產供儲銷體系協同,供需均衡、有序發展;堅持因地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