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轉關貨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轉關貨物的監管,方便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轉關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海關對進出口轉關貨物施加海關封志。
對商業封志完好的內支線船舶和鐵路承運的轉關貨物,海關可以不施加海關封志。
可以辦理轉關手續的進出口貨物范圍由海關總署另行確定并且發布。
第三條轉關貨物應當由已經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承運人承運。海關對轉關限定路線范圍,限定途中運輸時間,承運人應當按海關要求將貨物運抵指定的場所。
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押運轉關貨物,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承運人應當提供方便。
第四條轉關貨物的指運地或啟運地應當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