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深入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權責對等,嚴格監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職責;尊重和保障人權,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三、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