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監管提示函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健全出資人“業務監督、綜合監督、責任追究”三位一體的國有資產監督工資機制,加大對監管企業存在風險和問題警示力度,指導和督促監管企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切實做好相關整改落實工作,推動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提示函是指省國資委在國資監管工作中提示特定監管企業有效應對、整改存在風險和問題的公文。
第三條提示函主要適用于監管企業發生以下情形: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力度不夠,進度緩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執行黨章和黨內其他法規以及省國資委黨委規范性文件不到位的;
(三)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國資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國資監管工作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