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南通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規定
(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8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程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以下簡稱賠償權利人)。市生態環境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