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
(2004年5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4年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號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參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