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有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有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