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5號公布)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有關規定,市政府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
一、對下列2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吉林市行政許可實施與監督辦法》(2004年9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布,根據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修訂)。
(二)《吉林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2005年11月25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公布,根據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修訂)。
二、對《吉林市城區養犬管理辦法》予以修改
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