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根據2024年1月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總會計師行為,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
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總會計師。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總會計師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共同做好總會計師管理工作。
第四條總會計師直接對單位負責人負責,并應當協助單位負責人做好本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