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6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9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持續推進行政執法精準化,提升行政執法服務保障能力,增強法治核心競爭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執法單位實施行政執法工作適用于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職權的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
第三條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推進行政執法精準化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區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精準化相關工作。
行政執法單位負責推進行政執法精準化的具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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