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屬于本市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參照國有企業管理的集體企業和金融機構(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將內部審計工作納入政府績效、法治政府等相關考核評價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