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發布根據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及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預備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具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