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4號
為更好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跨境經營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以及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境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境內合伙企業)不能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但可按以下情形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