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有關要求,現對《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銀發〔2018〕102號)部分條款作出以下修改。
一、在第二條“(二)健全征信信息查詢管理”中增加一段,內容為“采用人工查詢的,要實現查詢、審核等環節的分離,堅決杜絕‘一手清’操作;采用自動觸發查詢的,要嚴格設置規則,實行專人管理,不因系統觸發而放松合規管理。對于查得的原始PDF文件數據,以及包含原始返回XML消息體全部要素的數據,接入機構要重點開展全流程安全管理。接入機構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信息,或將征信信息用于約定以外的用途”。
二、刪除第六條及附件3《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入機構征信合規與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