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21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條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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