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入市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是: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堅持政企職責分開,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殖,落實企業的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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