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企業債券的管理,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金,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但是,金融債券和外幣債券除外。
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
第三條企業進行有償籌集資金活動,必須通過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形式進行。但是,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發行和購買企業債券應當遵循自愿、互利、有償的原則。
第二章企業債券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