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革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領導體制,確定廠長的責任和權限,實行廠長負責制,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負責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廠長依據本條例規定,對本企業的生產指揮和經營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第三條廠長在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企業主管機關的決定。
第四條廠長必須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家財產,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系。
第五條廠長在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