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八年八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3號發布,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