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依法處理國有銀行不良貸款,促進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