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87號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包括公司,下同)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條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會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