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
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 ……
